基本信息
编 码
3.1.1
名 称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陆丰市
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3.1税务检查流程图.doc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074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0660-889115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660-889001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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